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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空管局空管中心塔台二室党支部组织开展党课学习教育活动

发帖时间:2025-04-05 12:25:04

[2]参见余凌云:地方立法能力的适度释放——兼论‘行政三法的相关修改,《清华法学》2019年第2期,第160页。

一、通过税制改革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合宪性 之所以要首先研究通过税制改革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合宪性这一问题,是因为有学者对于这种改革思路提出了合宪性质疑。二、通过税制改革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制度检讨 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领域全面落实中央所确定的二次分配基于税收的改革目标,需要从税法体系化的角度全面检讨涉及该领域的相关税种问题,而不能只考虑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因为如果税法缺乏内在的体系,欠缺法律伦理的原则秩序,则税法即不属于正义秩序的一环[11](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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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开始实施的背景下,需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共同富裕的理念,体系化地检讨现行的土地税制结构和土地管理制度,并通过相关税种、税基、税率的优化和完善,建立健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新型法律机制。即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第三,如果只对土地价值征税,而不是对土地价值再加上其建筑物征税,可以鼓励投资者对土地的开发[18](P62)。但这种土地管理模式之下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同时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一,政府一次性出让40-70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土地出让金,固然给政府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益,但这种寅吃卯粮的资源消耗性财政收入获取方式和发展模式,同时带来了盲目投资、资源浪费、透支未来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过,当土地增值税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时,上述论证并不反对所得税在特定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环节发挥漏洞填补功能。

其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资本化之后,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成为我国金融系统的主要抵押物,这导致城市政府以及其他投资者过度依赖这种资产和信用凭证,进而导致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实体经济的发展空间被挤压,可能诱发金融乃至经济风险等社会问题(在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管理模式下,一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出现了下滑,那么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就会大幅升高,进而会引发金融乃至经济危机。其中,土地出让金就相当于地产税,另行开征房地产税会加重房地产持有人的税负,并有重复收税的嫌疑。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现代化转型期,传统熟人社会中相善其群的社会公德已无法满足多元社会的转型需求。

宪法虽然为社会公德构造了规范体系,但本应为社会公德的整合功能保驾护航的宪法规范却因实施动力不足造成功能阻滞。社会公德作为一种宪法整合机制,应当能够使个体超越自然人的本性,将虚无的内在自省转化为能够指引个体社会行为的客观约束。[10]参见陶建钟:《转型社会的道德秩序及其整合》,载《伦理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5—8页。无论是康德眼中由理性产生道德命令,还是斯密的同情伦理学,[40]它们都难以再为个体激发出共同生活所需的道德共识。

[43]参见黄明涛:《两种宪法解释的概念分野与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第297页。[32]参见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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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发展的长远性来看,对于一些没有被宪法列举出来的,事关社会公共秩序的道德要求,社会公德在这里可以起到兜底的作用。[44]参见韩大元、张翔等:《宪法解释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页。一言以蔽之,传统的社会公德已失去了维系根基,在现代社会中不仅无法做到相善其群,还面临着解体危机。在现代社会的多元分化格局中,价值整合是社会整合的基础,如果不能使异质的个体在基本价值观念上达成共识,就无法真正消除社会的内在矛盾和潜在冲突。

其次,社会公德在宪法不同章节中的语义表达不一致,有的以守则、公约形式呈现,有的表达为公德,也有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德,总之每一条规定的表达都有所差别。另一方面,从规范内在的价值构成来看,宪法对于社会公德的规定,不仅在于培养有道德的社会主义公民,更是为维系共同体、调适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而存在。[19]由于仅仅依靠公民的道德天性很难完全适应社会生活,国家提倡这些公德实际上是国家在道德整合的基础上对公民展开的教化,发展公民的德性潜能,进而改变个体的行为方式和确立共同生活的规范。质言之,在偏颇的市场经济中,社会公德不再是一种被普遍认同的道德共识,而沦为宪法的一种装饰,被压制在理性自利的狂潮之下。

另一方面,个体的社会化应当依靠道德的社会化,尤其需要接受社会公德的濡化,在学习社会道德规范、内化公共道德价值、培养道德情操的过程中维持社会道德秩序,[24]个体要将自身塑造成一个有理性公共良知和高尚道德人格的社会成员。在大规模的现代社会,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需求,个体主要通过经济活动实现与社会的紧密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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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如果仅仅奉守着作为道德底线的强制性义务,而对很多并非过高道德要求甚至只是举手之劳的倡导性义务不闻不问,社会秩序仍然无法实现。这一质疑实则戴着西方意识形态的有色眼镜对中国宪法的道德使命进行曲解,既无视西方自由主义国家因所谓价值中立而陷入的公共道德困境,也未对中国宪法的整体品格进行主体性提炼。

这一目标内含于社会公德的整合功能中。在家庭中,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对家庭美德的评价主要集中于家庭关系的呈现,如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兄友弟恭等等。这些倾向,不仅无助于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亦割裂了个体、社会与国家通过价值沟通形成的联结,[1]造成社会公德无法充分发挥其整合功能。在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中制定各种守则、公约,是群众道德共识的凝聚过程和集体价值的认同体现,更具执行与实施的现实动力,能够减轻国家的思想道德建设负担。一方面,从规范的外在结构来看,社会公德与精神文明建设均服务于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的总体目标,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以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8]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17] 2.规范目标阐释 在宪法的规范体系中,有关社会公德的规定在结构上零散分布于总纲第24条第1款、第2款和公民基本义务章节第53条,属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思想道德建设环节。

[10]因此,必须结合宪法的另一种整合方式——以内在认同的价值整合为基石,诸如通过精神文明建设、核心价值提炼、文化教育等方式调整人们的主观世界,实现对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内在支持。在横向维度上,从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再到社会公德,对它们的评价标准是一个由私向公的强化过程。

社会公德的具体要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变动,用较为宽泛的语言表达能够给社会公德一定的解释空间,这也给部门法具化一些社会公德的要求留下了操作余地。[29][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周君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诚信要求我们不能以低于其价值的方式去获得人们所交换的服务或商品,否则便意味着部分人所享有的超额价值来自对他人的剥夺。宪法创造了组织共同体的规则,但并非囿于静止的规则秩序,而是通过持续性地整合进行自我更新和不断自足,在关于个体行动、社会生活及国家运作的整体框架中完成动态整合,这构成了宪法存在的真实意义。

[37]另一方面,不健全的市场信用机制助长了去道德化的社会风气,加剧了共同体的内在张力。当然实践中这些守则、公约也会包含遵守法律法规等原则性规定,不过社会公德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被宪法以义务规范构造的社会公德,更加为共同体确立了个体的义务伦理和常态化的道德维系机制。本文立足于此,从社会公德在现代社会中的转型要求出发,揭示社会公德与宪法整合的逻辑关联,阐述社会公德的宪法构造与规范功能,进一步探讨社会公德宪法功能受到阻滞的缘由,并依托宪法解释突破其功能困境。

社会公德尽管只是一种社会道德的整合机制,但依然具备联结个体与国家的中介功能,这一功能是在个体意见、共同诉求向道德共识的转化过程中初步显现,又经由国家的积极干预被塑造出来的。如果继续将道德选择视为个体自身的事情,无视因利益纠葛产生的道德观念分歧,或断然拒绝一切外在的道德干预,社会将会被进一步裹挟于个体化的冲突之中。

[20][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页。[18]见前注[16],彭真书,第573页。

在个体这一端,社会公德表达了对个体汇聚的意见进行通约后形成的共同诉求,以共同道德要求的形式激发个体道德自律,维持社会道德秩序。[43]当然,这里的宪法解释指的是与宪法制定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技艺。

行善是积极的社会公德,但在趋利避害的理性意识驱使下,当前不作为、不作恶的消极社会公德比积极的社会公德更为常见,个体常持利益计算心态逃避积极的从善义务,甚至陷入见死不救的冷漠境地。提倡是对爱这种人的内在情感的客观遵循,意味着并非以强制性方式推行这些类型的公德,更多是以示范性和说服性的方式,符合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规律。另一种是将个体为实现共同善而负有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倡导性义务,在规范表达上以尊重社会公德的形式呈现,用以概括那些尚未被纳入宪法义务体系中但又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德具体要求,[21]实践中往往以文明行为立法、失信联合惩戒等方式具化这种倡导性义务。[34]事实上,我国宪法文本已经为社会公德的整合功能规划了多层次的实施路径,并确立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实现方式,但由于宪法文本固有的抽象性、概括性等特征,既有的社会公德条款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一定的含糊性,难以在现实中进行精确的转化。

相较于相善其群的传统社会公德,现代社会公德的这种整合功能具有质的超越。首先,现行宪法虽然已经在总纲第24条中表达了社会公德是内在于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重要环节,并与序言第7自然段精神文明的宪法目标形成呼应,但社会公德在宪法整体的文本构造中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关于社会公德的规定零散分布于宪法的不同章节,弱化了社会公德与宪法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之间的关联。

但市场经济的偏颇发展切断了个体通过社会公德实现社会化的路径,稀释了社会公德宪法规范实施的社会动力。但当前的社会由传统的社群主义生存范式向自由的个体主义转型后,经由理性主义的价值祛魅,个体在从传统的社群关系中解脱出来的同时,也切断了与社群之间的关联,迫使社会退化为一种陌生疏散的结构。

六、解释学路径下的规范努力 在我国正经历经济体制纵深变革、社会结构与利益格局重大调整的特殊时期,社会公德所应具有的社会整合功能阻滞,可能会影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这里面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社会公德,但群众自行制定的各种守则、公约是基于共同生活而产生的自生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公德的规则化,具有较强的公共道德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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